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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成都会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成都会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engdu Exhibition & Conference Union(缩写:CEC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由会展活动的管理部门、专业服务机构、场所提供单位、旅游服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产业相关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结成具有地方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产业联合,促进会展全产业链科学发展;推动资源整合,培育品牌会展节庆活动;推动企业竞合,提升行业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打造更多具有“优秀品质”的品牌会展节庆活动,培育更多提供“优质服务”、“优惠价格”的会展服务企业,增强成都会展业综合服务能力,提升成都会展业竞争力和影响力。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成都市博览局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四川省天府新区福州路东段88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组织联盟会员积极开展产业调研活动,提供产业相关资讯,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会展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和规章;

(二)主办、承办、协办各类会展活动,协助政府申办全国性会展活动;

(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会展业统计调查和信息发布,做好联盟会员信息收集和整理,积极做好价格协调,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评估;

(四)指导和监督联盟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加强会展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联盟会员搭建学习交流和业务探讨平台;

(六)积极开展会展产业和会展节庆活动项目的宣传推广,加强与境内外会展业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交流合作;

(七)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备管理会展活动的部门,举办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会和节庆活动的场馆、展览公司,其他从事与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五)会员单位除成都地区举办展览、会议服务的相关单位外,也可以是跨地区的机构和单位;

(六)参加本会的活动;

(七)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理事会批准并备案;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积极参与成都会展产业促进及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成都市相关的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提供优质服务、优惠价格和优良品质;维护成都作为中国会展名城的良好形象;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联盟盟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会员,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由于个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联盟秘书处变更。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会长(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计划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协会,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 、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正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本会理事长(会长)为党政领导干部,无法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一)理事长单位:20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